(一)对不可抗力事件性质与范围的约定办法要合理

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与范围,通常有下列几种约定办法,我们应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选用其中有利的一种。

1.概括规定

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只是笼统地规定:“ 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任”;或“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事件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这类规定办法过于笼统,含义模糊,解释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合同中不宜采用。

2.具体规定

即在合同中详列不可抗力事件。这种一一列举的办法,虽然明确具体,但文字烦琐,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因此也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规定

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战争、洪水、地震、火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这种规定办法,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取这种规定办法。

(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应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不可抗力条款应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均可免除责任。过去我国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订购货物时,在进口合同中仅片面约定“如卖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免除责任”的条款,这种显失公平的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按约定办法及时处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应当完备。在实际业务中,有的合同只约定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范围,而对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出证和如何处理等事项,却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影响对不可抗力事件作出及时要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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