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分析违约的情况和处理违约救济的问题,各国法律对违约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法律对如何构成违约作了规定,有的法律将违约在性质或形式上作了划分,现概述如下:

(一)关于构成违约的条件方面

大陆法在处理买卖合同这类民事责任时,是以过失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英美法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构成违约,应负责赔偿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未明确规定违约必须以当事人有无过失为条件。从《公约》第25条看,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就构成违约,当事人就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关于违约的形式方面

1.大陆法的规定

大陆法基本上将违约的形式概括为不履行债务和延迟履行债务两种情况。不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不能,即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延迟履行债务,也称为给付延迟,是指债务人履行期已届满,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违约方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则要看是否有归责于他的过失。如果有过失,违约方才承担违约的责任。

2.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两种。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条款。按英国法,买卖合同中关于履约的时间、货物的品质、数量等条款,都属于合同的要件。违反担保(Breach of Warranty)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次要的、从属于合同的条款。

3.美国法的规定

美国法现已放弃使用“要件”与“担保”这两个概念来划分违约的情况,即不是用合同条款的性质来划分,而是从违约的性质及其带来的结果来划分违约的情况。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两类。

所谓轻微的违约(Minor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债务人在履约中尽管存在一些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合同履行中得到该交易的主要利益。例如,履行的时间略有延迟,交付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与合同略有出入等,都属于轻微的违约之列。当一方轻微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解除合同。所谓重大的违约(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是指由于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缺陷,致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项交易的主要利益。在重大违约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两类。所谓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均视为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由此可见,《公约》规定根本性违约的基本标准是“ 实际上剥夺了合同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种规定,避免了对各种违约情况作出武断的划分,实际上是对违约的性质作了基本的定义。至于怎样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能视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结果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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