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协定(Clearing Agreements)项下的交易又称为记账易货贸易,多用于政府之间根据记账、清算协定而进行的交易。双方政府各自提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提供给对方的商品种类,进口金额相等或基本相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易货协定书,然后根据协定书的有关规定,由各自的贸易公司签订具体的进出口合同,分别交货。两国政府根据签订的清算协定,在双方银行互设账户。商品出口后,由双方银行凭装运单证在对方国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记账,然后由双方银行按约定的期限结算。
我国在与前苏联及伊朗的贸易中常常采用清算协定的方式。如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前苏联采用清算协定方式,由我方向对方提供纺织品、轻工业品及农产品,换取对方的钢铁、木材、水泥、汽车及冰箱。与我国采用清算协定进行易货贸易的其他国家还有阿根廷、孟加拉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和美国等。
如上所述,按照两国政府签订的双边贸易清算协定进行的交易,都必须通过国家银行的特定账户的结算单位进行清算。结算单位不直接以现金折算,而是代表购买协议国制造的产品的购买力单位。在清算时,虽然都要使用一定货币计算和结账,但这种约定的货币都是不可兑换的。一定时期终了时,双方账户如果出现不平衡,只要不超过约定的“摆动额”(Swing,一般约为规定期限贸易量的35%),原则上顺差方不得要求对方用自由外汇支付,而只能以货物抵充,即通过调整交货速度,或由逆差方增交货物予以抵补。转手贸易则是为从事这种贸易的交易方能够取得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