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概念界定涉及“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和“跨境”三个方面,“电子支付”的法律界定基于不同的适用对象而产生差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体现了其法律界定的特殊性,“跨境”特征则决定了电子支付服务在跨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协调性问题。

电子支付界定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以下简称《支付指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主要类型包括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指引》规范的对象是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指具有一定市场信誉和资金实力,且独立于商户和银行,为境内外的买家提供支付、转账、结算等服务的支付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属于该指引的适用范围。

跨境电商支付

第三方支付服务界定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境内或境外的支付服务均应遵循《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界定方面,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2015)(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跨境电子支付服务需遵循《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提出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申请,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应遵循《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非金融机构,为促成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的贸易或服务交易而提供跨国家或地区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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