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率统一确定为4%。这是继去年推出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税收方面的又一项重要改革。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但与此同时,一些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政策带来的新问题:
首先,税务局必须以向海关申报的出口报关单金额为征税依据。目前,大量出口卖方是中小型企业。他们没有向海关登记备案。申报出口企业均为代理企业。这些代理企业的海关统计数据收集后,金额巨大。然根据文件,税务部门有权对这些代理企业征税,而中小企业不能享受优惠待遇,面临税收成本和风险。
其次,通过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也可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申报,以便利政策套利,这将导致严格的海关和税务检查。
再者各个综试区如何理解和执行这个文件?实施细则是否还会出台?这些都还是不确定因素。因此谁缴纳所得税和中小卖家的合规性仍需更明确和解决。
有税务专家针对此次新政也分析指出,使用核定征收的最大优势是其较低的税率,但在另一个层面上,核定征收的所得税仍存在许多隐性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机关加以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