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经常被自觉遵守的形成已久的国际贸易行为规范(Norms),是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做法及其解释。国际贸易惯例能够避免或消除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当事人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理解或解释,因此,它在处理国际贸易争议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这一规则以英国的贸易习惯和判例为基础对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2.《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90)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90)。该修正本的规则对EXW ( Ex Works )、FOB(Free on Board)、FAS(Free along Side )、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DEQ(Delivered Ex Quay)6种术语做了解释。其中在FOB术语下,对不同运输方式下有关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划分又细分为6种变形。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适用范围上,FOB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为水上运输,则必须在FOB后面加上“Vessel”(船)字样,并列明装运港名称,才表明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
(2)在风险划分上,FOB Vessel的风险划分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承担货物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和残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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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出口手续上,只有在买方提出请求,并由买方担负费用的情况下,FOBVessel的卖方才有义务协助买方取得由出口国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出口所需要的各种证件,并且出口税及其他税捐费用也须由买方负担。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缩写为INCOTERMS2010)。《2010通则》对当前国际贸易的操作有着指导性的意义,尤其是其修订改变了一些规则或概念,有效地推动了世界贸易便利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