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的定义
仲裁是指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的优点
仲裁的判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
(1)解决迅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具有保密性。商务上的争议常常牵涉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如付诸诉讼,无异于将商务机密公开,绝非当事人所愿,而商务仲裁属于私人间根据契约解决争议,双方不需出庭,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不致为大众所知。
(3)节省费用。商务仲裁可以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一般而言,当事人需要负担的仲裁员的仲裁费用比诉讼费用要少很多。
(4)专家仲裁。仲裁员通常选择理论与实务经验均丰富的公证人士担任,较法官更了解贸易实务,因此,仲裁比诉讼更适合解决贸易纠纷。
(5)判决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仲裁协议只能由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双方当事人不受该仲裁协议约束。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依据。
(3)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这种仲裁协议的特点是它是单独的仲裁协议,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为了专门约定仲裁内容而单独订立的一种协议。而且,当事人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