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的性质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无法以当事人协商解决、由第三方协调及商务仲裁或其他方法解决时,所采用的诉诸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审判决的处理办法。
通过诉讼解决贸易纠纷,自起诉开始至判决,要经过漫长的繁杂的司法程序,往往耗费当事人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因此是解决贸易纠纷的下策。从事国际贸易的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诉讼不仅需要花费时间与诉讼费用,光是对外国人提起诉讼本身就很不容易,外国人也可能置之不理。即耗尽心力之后胜诉,如果外国人逃之天天,胜诉者所获得的只是一张胜诉判决,并无其他意义。因此,除非无法协商、调解或仲裁,才考虑提起国际诉讼。此外,进行诉讼将耗费的金钱与时间成本也应事先加以考虑,以免得不偿失。
2.诉讼的原则和标准
各国法律为了确定司法管辖权都规定了一些原则和标准。大多数国家都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其对该案有管辖权。
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或审判实践,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认为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而原告在诉讼时,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就是所谓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这只是一个普遍的原则,在实践中还有例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有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对某一案件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时,当事人双方可以以协议管辖来解决此类冲突。所谓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一案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各国一般都承认协议管辖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