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海上运输中一旦遭受到风险,就有可能造成货物的损失,全部损失称为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全部损失。 从损失的性质来看,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 structive total loss)。

1、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完全丢失,或已完全丢失原用途,相当于全部丢失。 


在保险业务中构成实际全损的主要情况如下: 


1)船舶在海难后沉入海底,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 


2)货运船舶被海盗抢劫,或者货物被敌对国家拘留。虽然货物仍然存在,但被保险人的物权已经完全丧失,无法挽回; 


3)部分被保险货物,如水泥浸泡后变硬,烟叶潮湿后发霉,已失去原有的商业价值或用途; 


4)在国际贸易中,根据航行距离和航行区域,如载货船失踪,无声已经达到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也被视为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或者需要支付的抢救、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将货物运输到原目的地的成本之和已超过目的地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推定全损的情况如下: 


1)被保险货物损坏后,维修费用超过货物维修后的价值; 


2)被保险货物损坏后,整理和继续运往原目的港的费用已超过货物到达原目的港后的价值;


3)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全损所需的救援费用将超过救援后货物的价值; 


4)被保险人已失去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收回被保险货物所需的费用已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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