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1.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买家(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 (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由银行自已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中,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

开证银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

通知银行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 (Negotiating Bank)。

议付银行是指愿意买人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付款银行是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银行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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