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新政”

“4.8新政”全称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4月8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新政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由原来征收的行邮税改为由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组合而成的综合税负。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从1000元调整为2000元,限额内免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照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限额之外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经过多年的编制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到跨境电子商务的内容包括以下四条。

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第七十二条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优化监管流程,推动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监管效率。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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