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市场和贸易起到了规范和促进作用;另一方面, 各国在技术法规和标准上的差异也对国际贸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

近年来,经济学界对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进行了模型化评估(这些模型包括规则保护模型、供给变化模型和需求变化模型等)。尽管各个分析模型很难精确地量化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最显而易见、最主要的障碍是出口国出口商和生产商因遵守进口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导致的产品成本升高。

由于技术法规是强制性遵守的,进口产品如果不符合进口国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将不能进入进口国市场。标准虽然是自愿遵守的,但是,如果进口产品不符合该国相关标准的规定,其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将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要使进口产品合法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且在该国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出口国生产商、出口商须使该产品符合进口国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一次性发生的产品重新设计以及建立相应管理体系的成本。

(2)重复发生的维持产品质量监控的成本,以及确定是否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检验、鉴定的成本。

换句话说,上述成本一类是因采取相应措施以使进口产品符合进口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而产生的成本;另一类是评定进口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产生的成本,也即合格评定的成本。

由此,出口国和出口国生产商面临着两种选择:(1)花费巨额成本建立面向国际市场的生产平台,在此基础上经过轻微调整就能符合特定出口市场的技术要求。(2)建立面向国内市场的生产平台,在此基础上耗费很大成本做相应调整以符合出口市场的技术要求。前一个策略经常为发达国家以及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所采用。发展中国家和小公司由于资金、技术等掣肘因素不得不选择后者。这就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之间,大公司和小公司的产品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竞争力。

上述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进口产品进入进口国市场的门槛,削弱了进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甚至使外国生产商或者出口商因为成本的提高、利润的降低而不愿进出口。

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有哪些

为了减少因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各国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纷紛制定同一技术法规和标准(Harmonization)或者互相承认协议( MRA,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的双边或者区域性的协定。作为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内部已经达成在玩具安全方面交换信息、对食品产品的合格评定、有关电信设备以及电力设备的互相承认协议。欧盟也达成了若干双边的互相承认协议,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和北贸易伙伴达成的四个相互承认协议。

尽管同一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互相承认协议对国际贸易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缺乏相关的国际准则,仍有可能仅仅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尤其是在关税壁垒逐步消除的背景下。为了避免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及随后的世界贸易组织在规范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及实施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谈判并且达成了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仅在第三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条概括性地提及了技术法规和标准。随后,为评估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影响而成立的GATT工作组研究认为,技术性壁垒是出口商面临的最大的非关税壁垒。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32个缔约方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多边协定,该协定对所有缔约方开放,是自愿签署的。1994年乌拉圭回合议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是WTO“一揽子”协议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为使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各缔约方应有所为以及所不应为。不为应所为,为所不应为,都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一般说来,各国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都是极其隐蔽的。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在本质上仅仅是为了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它们或者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的正当目标,或者援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相关例外规定。因此,如何判断一国在制定、批准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的相关措施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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