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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相关说明

2026/05/13
商标财税

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要使自己的商标在国外获得保护,目前有两条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直接向相关国家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并向有关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国际商标注册相关说明

1973年6月13日,在维也纳,《商标注册条约》缔约国签订了《商标注册条约》,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国家商标”是指经有批准注册权的缔约国政府机关注册,在该国生效的商标,“国家商标”不应与“区域商标”混同。

“区域商标”是指经国际局以外的有批准注册权的政府间机构注册,在不止一个国家生效的商标。

“国际局登记”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上的登记。“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

“国家主管机关”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办理区域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

“商标国家注册簿”是指注册国家商标、区域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指定国主管机关”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管机关。

经公告和通知的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指定登记,在每一个指定国,同在该国际注册日和后续指定登记日向该国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的商标国家注册申请,有同等效力。在每一个指定国,同该商标获准在该国国家注册簿上注册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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