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约首起草注意要点
在跨境电商和外贸进出口业务中,一份完整的合同,其基本内容可以分为:约首、基本条款和约尾。合同约首是整个合同的“门面”,也是明确双方权责、规避后续纠纷的基础。它主要包含合同名称、编号、签约时间与地点,以及双方当事人信息等核心内容,看似简单却暗藏关键,直接影响合同生效、法律适用及履约全流程,掌握其起草要点对从业者至关重要。

(1)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也就是合同的标题,一般采用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的名称,其中销售合同多被一些经营大宗商品的企业所采用。
(2)合同编号
凡是书面合同都应该有一个编号。因为在履约过程中,不论是通过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进行联系,还是在开信用证、制单、托运,乃至刷制运输标志等往往要引用合同编号。
(3)签约的时间
签约日期一般应尽可能做到在成交的当天,即尽可能做到成交日期与签约日期相同。合同中签约的时间表明,除非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不同的规定,否则应以签约的时间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4)签约的地点
在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中所使用的“销售合同”的格式上,往往都列明了“签约地点”的项目,但在“销售确认书”的格式上,一般不列“签约地点”这一项目。实际上,当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签约地点往往关系到该合同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根据国际司法的法律冲突规则,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一般应由合同的成立地的法律来确定,这时,签约地点的法律则成为合同的依据。否则,如果合同中未列明签约地点,国外的法律则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国家规定适用卖方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有的规定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所以,签约地点还是不要漏填为好。
(5)订立双方的信息
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所在地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地址等,正确列明这一点。不但能够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便于卖方查对信用证、正确制单、发运及进行各种联系,而且在发生诉讼时,由于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也不一样。
比如,当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旦破产,该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仅以其出资为限,除出贤之外,不承把进一步的个人责任;而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企业一旦破产,普通合伙人就必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去清偿企业的债务。
所以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确定其法律地位,当一方破产时,对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①如果有代理人或中间商介入,由于洽谈交易的对方并非实际买方,这时往往会导致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实际买方,而是与已方直接洽谈交易的中间商或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间商或代理人要求以“委托人”(实际买方)为抬头拟制合同的话,只要该“委托人”资信可靠也可以。但在约首中不仅应注明实际买方(委托人)的名称、地址,而且最好也把中间商或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加以注明(如,通过×××成交)。特别是若能在合同中做出代理人应负履约责任的若干规定,将会更加促使代理人认真对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②如果书面合同签订的依据是来往函电,就应在约首中准确无误地列明双方来往的一切函电。当然,若双方来往的函电很多时,也可择其重要的列明。
③如果是通过口头谈判达成的交易,则可注明双方出席的人数、时间、地点,如“xx公司(卖方)的林××经理和杨××先生等经与××公司(买方)的威廉·汤普逊先生、史密斯先生等于20×x年×月×日在中国××交易会上口头谈判……”。
④如果既有函电做依据,又有口头谈判加以确认,则两者均须列明,除非双方约定以前的往来函电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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