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立法依据梳理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并非凭空制定,既接轨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也依托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以 GATT 及世贸组织相关协议为国际依据,明确合规退税不属于出口补贴;同时以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条例及多部财税文件为国内法律支撑,划定货物、劳务及跨境服务的出口退税适用规则。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国内的出口退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而建立起来的。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第6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对其国内的出口产品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税收,他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性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指出,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作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人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2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税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退还。因此,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退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
四: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4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法(送审稿)》中也相应平移了该条款;《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同样地,《消费税法(送审稿)》也平移了以上规定,未做改动。以上条款是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条款,未来势必会继续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具体政策制定方面的指导性条款。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1条和第8条规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或退还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服务和涉及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下一篇:出口退税概念及制度特点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