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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监测系统网上申报解析

出口收汇核销外汇监测系统申报外汇监测系统
2026/05/26
外贸验货

自2012年8月1日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要进行外汇监测系统网上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以 90 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B、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 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 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出口后 180 天内的 T/T 收汇或出口项下信用证收汇、进口信用证;进口后90天内T/T付汇之类非贸易信贷业务的,不需要登录该系统登记。

(注:T/T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付款即电汇)

政策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银行在按现行规定审核相关交易单证的基础上,原则上应通过系统的“报关信息核验”模块,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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