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为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诸多好处:

取得国际注册,无须再向每个有关的国家或地区按照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程序规则和条例,使用多种不同的语言,分别提交国家申请,并缴纳数种不同的(且往往更高的)规费,而只需要(通过本国的主管局)以一种语言(英语或法语),向国际局提交一项申请,并缴纳一套规费即可。维持和续展注册也有类似的好处。同样,如果向第三方转让国际注册,或进行如更改名称和/或地址之类的其他变更,可以通过单一的程序步骤进行登记,并对所有被指定的缔约方具有效力。

为便利马德里体系用户的工作,国际局出版了《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指南》。《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这两项条约是并行不悖和相互独立的,各国可加入其中的任何一个,亦可同时加入两项条约。此外,设有商标注册主管局的政府间组织可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批准书或加入书须交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

我国于 1989年7月4日加入该协定,1989年10月4日协定对我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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