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对信用证不一致点进行了分析:


1.信用证含有软条款:软性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执行信用证,或无法获得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如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他机构签署的检验,申请人既不验货也不出具相关证书,则出口商无法提交这份单据,并因此产生了不符点,即使出口商根据银行对单据真实性免责的国际惯例自行提供这种检验证书(即伪造证书),往往会被进口商以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贷款的禁令。这类条款经常使出口商在业务操作中左右为难,进退两难。

2.信用证本身是模糊不清或自相矛盾的:这主要是由开证行考虑不当或开证申请人疏忽或故意造成的,如信用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


3.信用证修改也可能引发不一致:这种不符点通常是由于开证行疏漏以及受益人忽视对修改内容以外条款的审查而产生的。如修改信用证改为要求空运单,而受益人证明所涉及的提单未被更改为邮寄提单。


4.一般来说,信用证条款之间有联系,涉及一项条款,如果只改变其中一条而不修改另一条,就会成为不可更改的问题,导致信用证实际上无法执行,形成单证不符,被国外开证行拒付。定1/3提单直接邮寄难开证申请人。


另外,对银行的过度依赖有时也是造成不符点的原因之一。许多出口企业由于自身素质问题,往往在业务特别是单证制作、审核等方面不深入管理,而完全依赖银行,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也是银行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往往会迁就客户,长期来看是因为公司业务素质不提高。


简单地说,信用证不一致的形成原因很多,决不会只在制单过程中产生不符点,努力证明信用,证交易的每一个步骤。排除单据的不符点,要全靠大家的努力才能奏效,单凭哪个环节,谁就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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