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异议与索赔条款,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索赔的证据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货到目的地卸货后,若发现交货品质、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由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者外,买方应凭双方约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与索赔。但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品质和重量上的自然变化,则不在索赔之列。
(二)索赔期限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守约方向违约方索赔的时限,如超过约定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在约定索赔时限时,对该时限的起算时间,也应一并作出具体规定,常见常用的起算方法有下列几种:
(1)货到目的地后xx天起算;
(2)货到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后xx天起算;
(3)货到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后xx天起算;
(4)货到检验后xx天起算。
此外,凡有质量保证期的商品,合同中应加订质量保证期限,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凭相关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索赔金额
由于索赔金额事先难以预计,故订约时一般不作具体规定,待出现违约事件后,再由有关方面酌情确定。一般地说,一 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与此相反,若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约定的赔偿金额或根据约定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
(四)索赔方法
在有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对守约方如何索赔和违约方如何理赔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有的进口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收到异议后,20天内答复。”凡有此类规定的,应按约定办法处理。如合同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弄清事实与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有理有据地对违约事件进行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