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行为表示。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国际通信技术的不断改进,当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都是通过现代化的通信方法达成的,在此情况下,很难要求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为了加速成交和简化订立合同的手续,许多国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不作形式上的要求,即使要求书面形式,也只是起证据作用。

根据国际贸易的一般习惯做法,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来往函电磋商达成协议后,多数情况下还签订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证据

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而书面合同即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二)合同生效的条件

交易双方在发盘或接受时,如声明以签订一定格式的正式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方为成立。

(三)合同履行的依据

交易双方通过口头谈判或函电磋商达成交易后,把彼此磋商一致的内容集中订人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以此书面合同为准,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书面合同的形式包括合同(Contract)、确认书(Confirmation)和协议书(Agreement)等,其中以采用“合同”和“确认书”两种形式的居多。从法律效力来看,这两种形式的书面合同没有区别,所不同的只是格式和内容的繁简有所差异。合同又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买合同(Purchase Contract)。前者是指卖方草拟提出的合同;后者是指买方草拟提出的合同。确认书是合同的简化形式,它又分为售货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 和购买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前者是卖方出具的确认书,后者是买方出具的确认书。

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合同或确认书通常一式两份,由双方合法代表分别签字后各执一份,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和履行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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