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遭受到海上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保险业务总被称为海损,而货物可能遭受到的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则称为其他损失。
海运中的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也就是说,所有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都称为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可分为共同海损失(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有意识、合理地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以维护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或继续完成航程。 例如,为了拯救船舶和整个船舶的货物,船长不得不下令将船舶上的一些货物留在海上,以减轻重量,使船舶向危险中漂浮。因此,被进大海的货物属于共同的海洋损坏。
另一个例子是,推进器在航行过程中失败或坠落,导致船舶失控。船长不得不呼救附近的港口,要求拖船拖拉。拖船拖拉的额外费用也属于共同的海损。
普通海损一般必须具备以下特点: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首先是真实的或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的猜测,危险必须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2)所有措施必须有意合理地消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
3)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或合理后果,具有特殊性和额外费用。因此,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利益相关者承担。
2、单独海损
与普通海洋损失相比,单独的海洋损失也是部分损失,但纯粹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没有人为因素;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自身利益,不涉及船舶、货物甚至运费。直接损失由货物保险利益人单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