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跨境电商的政策多处于试水期,如对于B2C零售进口商品暂时按照货物征税,但按照物品管理,这意味着对于小件包裹的邮递物品存在适用非商业性有限豁免的可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旅客个人行李中所携带的或小型交运件中发送的少量非商业性的商品,可以不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同样遵循了行邮物品有限豁免的原则,即对于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侵权商品不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措施。对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侵权物品,收寄件人可以向海关声明放弃,进而免除行政处罚。
如果跨境电商的贸易规模较大,以货物方式进出口,那么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都要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对于需要向海关申报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海关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在进出口过程中被海关查出侵权货物的,跨境企业将面临货物被没收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的处罚。
就具体认定方法而言,我国《海关法》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何为进出境环节的侵权行为,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海关保护是以《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托的。海关对涉嫌侵权的货物进行调查,也可以请求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咨询意见。
对于跨境电商平台而言,从责任分担角度来讲有两个层面,一是平台作为一个提供商应该自律,就是类似于平台的自律责任;二是政府通过公权力,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要求平台承担的相应责任。
“平台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电商平台的审查责任,明确审查的范围和审查的流程;二是明确平台的备案责任,保证货物流和信息流对应,对于在平台销售的侵权产品可以追朔到侵权人;三是要求平台及时处理侵权商品,包括通知权利人、删除侵权商品信息、惩罚侵权商家等;四是规定平台的侵权连带责任,即对于未落实前三点义务的平台,一旦发生侵权事件,电商平台可能与侵权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