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段监管包括:入境拒止、前置拦截、口岸检查(部分符合规定的货物可以附条件提离或转场检查)、单证检查(适用于“一次申报”)、口岸放行。

第一段监管

1.入境拒止

运输工具进境前,海关发现应予入境拒止的,向运输工具负责人发送“禁止入境”通知,向舱单传输入发送“禁止卸货”通知。

2.前置拦截

口岸海关实施登临检查,无布控或检查无异常的,准许卸货。卸货过程中,海关同时实施辐射探测、先期机检、预防性检疫处理等监管或处置作业。

3.口岸检查

货物经口岸海关检查后,满足合规条件即可提离,部分符合规定的货物可以附条件提离或转场检查。

附条件提离:主要包括取样送检。

转场检查:口岸监管区不具备检查条件,由企业提出转场检查申请,口岸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将货物提离至卡口外场地设施检查,货物自卡口至卡口外场地的运输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单证检查(适用于“一次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没有进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将征收滞报金。

5.口岸放行

货物准予提离。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海关通知准予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

(1)无海关检查要求的。

(2)仅有海关口岸检查要求且已完成口岸检查的。其中,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内不具备检查条件的,收货人可向海关申请在监管区外具备检查条件的特定场所或场地实施转场检查(转场检查)。

(3)仅有海关目的地检查要求的。

(4)既有海关口岸检查又有目的地检查要求,已完成口岸检查,或经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合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检查的(合并检查)。

进口货物准予提离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和存放,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销售或使用。其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办结海关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①有海关日的地检查要求的,海关已完成检查;

②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已核销相关监管证件;

③需进行合格评定的,海关已完成合格评定程序。

已被海关布控要求在口岸海关实施以检验或检疫目的取样送检的货物,在完成口岸检查并检查结果为正常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以实施附条件提离。即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企业向海关承诺在海关实验室结果确定前不销售或使用商品,可在海关取样后将货物提离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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