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货管理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货企业可以对原《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日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 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海关对跨境电商的事后监管

2.退运、销毁管理

已按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申报进人区域(中心)内的,因归类错误、超出限额等原因或企业经营实际,无法办理零售进口通关手续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结转、进口或退运手续。已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对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商品或包装损毁、不符合我国有关监管政策不适合境内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企业可申请办理退运或销毁手续。

3.商品风险监测

为防范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监测发现的高风险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4.包装物料管理

对于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储存、打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从境外进口的包装物料,企业需运往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外的,海关按出特殊区域或物流中心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5.后续监管

海关可根据监管需要,结合风险程度,对参与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仓储企业采取全盘、抽盘等方式进行盘库,根据核查情况作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引人第三方中介机构为海关开展核查出具专业结论或者意见。海关对违反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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