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解读: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本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该商品必须是来自海外;
第二,商品必须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业内称之为"正面清单")内;
第三,交易发生在与海关联网的电商网站上,"与海关联网"基本意味着能够实现"三单比对";
第四,对于发生在那些没有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比如日本亚马逊)上的交易,如果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三单"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也适用于此政策。
2014年56号文只适用于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交易,这次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非联网电商平台。只不过,快递、邮政企业需要代替电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快递、邮政企业只是代传三单数据,相关电商网站、支付企业还是得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做商务备案。
对于不在以上范围内的、则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例如,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按照行邮税政策执行,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