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CFR条款卖方必须把货物运到港口装船,整个过程发生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大。需要承担的费用也比进口方即买方大得多。因此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对出口方是不利的,很多卖方尽可能地少使用这类条数。通常只适合于货物距装运港较近,风险较低的交易。

外贸术语CFR详解

内地公司A准备向加拿大B公司进口一批大型设备,在合同中,对方提出要按CPR条款签订,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CFR条款的条件。双方在使用术语条款上争执不下,最终导数交易未达成。

在CPT条件下出口方则必须自负费用、责任、风险,将货物由内地运至装运港口,然后负责装上船,并且负有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所有不可预测的风险。相应地B公司坚持用CPT也是因为CFR相关规定对自身而言,具有风险推迟转移、付款延迟、费用和责任减少的优势。

对外贸易中,CFR对买方而言有相当大的优势,尤其是在风险方面。但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是买方的“保护伞”。

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若没有特别说明,依惯例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费用的计算有以下3种方式。

①CFR价=FOB价+运费

②CIF价=FOB价+运费+保险

③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在特定情况下,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对CFR灵活运用。如大宗商品交易,由于卸货费用较大,同样要向卖方明确卸货费用由谁承担。期间会产生若干种变形。

如以下4种变形情况;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装卸货费用。

②CFR landed(CFR卸至岸上)、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③CFR unde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

④CFR ex ship's hold (CM鹿交货),该术语的变形由买方来担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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