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须遵守法律及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这意味着,合同的达成必须是在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法律关系,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外贸合同作为合同法下的一类,在订立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的订立涉及两个核心环节:邀约与承诺。二者相辅相成,体现了合同中的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结合。

1. 电子商务中的邀约模式

邀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表达希望签订合同的意思。通常,客户先提出想要购买的产品、价格等条件,商家再决定是否接受该邀约。如果商家同意,合同即成立;如果商家拒绝,交易则未达成。

这是电子商务中的常见模式,客户提出需求,商家进行回应,双方都能从中获益:客户满足了需求,商家则获得了主动找上门的潜在客户,只需选择是否达成交易即可。

在法律上,邀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点。邀约的撤回需在生效之前进行,即撤回通知必须在邀约到达对方之前送达或与邀约同时到达。而邀约的撤销则是在邀约生效后、承诺作出前进行,即撤销通知应在承诺发出之前送达。

2. 承诺

承诺是指受邀约方向邀约方表示同意签订合同的意思。通常,承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承诺的内容要与邀约的主要条件一致,二是承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三是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传达给邀约方。

若邀约通过信件或电报作出,承诺期从信件标注的日期或电报发出之日算起;如果信件未注明日期,则从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若邀约通过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承诺期自邀约到达受邀约方时开始计算。

① 承诺的生效

通知形式的承诺:承诺以通知形式作出时,合同自承诺到达邀约方时生效。

合同书形式的承诺:当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信件或电子文档形式的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正式生效前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

外贸合同的邀约与承诺:法律与实践

② 承诺的迟到与延迟

迟到:原则上,迟到的承诺视为新邀约,除非邀约方及时表示认可。

延迟:延迟的承诺通常仍然有效,除非邀约方立即通知受邀约方不予认可。

③ 承诺的撤回

撤回条件:承诺在尚未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早于承诺或与其同时到达邀约方。

承诺不可撤销:一旦承诺生效,便不能撤销,只能撤回未生效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合同中的邀约与承诺不仅是合同达成的关键步骤,也是法律赋予双方权益与义务的明确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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