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商品报关
进口货物到货后,由进口商或其委托的货运代理公司、报关行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进口许可证及审批文件、进口合同、原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证件。如属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1)进口货物的申报
进口货物申报是指在进口货物入境时,由进口公司(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文件,请求办理进口手续的过程。
我国《海关法》对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限作了如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对于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变卖后所得价款作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进口报关时除应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还应随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提单、发票、装箱单、减税或免税证明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买卖合同、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如为“种类表”内的商品、应受动植物检疫管制的进口货物或受其他管制的进口货物,在报关时还需交验有关部门签发的证明。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完整,报关单与随附单证数据必须一致。
(2)进口货物的查验
海关以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许可证等为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一方面是为 了确保货物合法进口,另一方面是通过确定货物的性质、规格、用途等,以进行海关统计,准确计征进口关税。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经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3)进口货物的征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费有:进口货物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海关监管手续费等。
(4)进口货物的放行
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税款等手续以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凭海关签印放行的货运单据才能提取进口货物。
货物的放行是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放行就是结关。但是对于担保放行货物、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海关给予减免税进口的货物来说,放行不等于办结海关手续,还要在办理核销、结案或者补办进出口和纳税手续后,才能结关。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要进行卸货核对。
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
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后做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如进口货物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届满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一旦发生索赔, 有关单证如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3.办理拨交手续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同再向订货部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