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合同风险

在出口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主要防范方法如下。

(1)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掌握主动权。

(3)对方提供的合同,要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防止出现“影子条款”和风险条款。

(4)在磋商过程中,采用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要约定以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确认书为准,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5)结合合同的具体情况,包括货物和客户的情况,在业务条款的方面慎重选择,包括货物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运输条款、货款收付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

2.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条款

我国目前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FOB、CIF和CFR等三种形式。为了防范贸易术语在运用中带来的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出口业务中尽量采用CIF或CFR的贸易术语。总体而言,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方式成交要比FOB方式更有利。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是由卖方作为当事人,尤其是后两个合同,都是由卖方办理的,这样,卖方就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和投保等事项,保证出口业务中各个环节的顺利衔接。在FOB条件下,运输和保险都是由买方负责的,一旦货运出港,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有时候会出现收汇困难甚至钱货两亏的情况。

(2)如果一定要选择FOB方式,则要谨慎对待。如果出于经济上的考虑或是租船困难等情况,不得已而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卖方应力求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要尽量避免买方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

①买方派船接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但船迟迟不到,甚至贻误了装船期。

②在 FOB条件下,对于买方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的情况应该慎重考虑。近年来,买方与货运代理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相互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件屡屡发生。另外,还有的货运代理公司只是在装运口岸设一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没有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因而,卖方对买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③ 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保函。对于未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的货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企业,以及资信情况不明的公司,其签发的提单和安排运输最好不要接受。

④ 在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应力拒信用证条款中《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该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卖方可以接受,但在发货前需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比对,印鉴比对不一致必须拒绝发货。

⑤对于买方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卖方也应该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要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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