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委托书是约束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按照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规定,一切托收业务都必须附有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以便对办理托收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指示,并注明该托收按照《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办理。

根据惯例,委托人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并详细说明自己的要求,因为银行只根据托收委托书所给予的指示办理托收事宜。

出口托收委托书的内容包括:

(1)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情况,如全称、邮编和SWIFT地址、电话、电传及传真号码;

(2)托收金额及货币;

(3)所附单据及其份数;

(4)光票托收时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条件;跟单托收时据以交单的条件:付款和/或承兑,以及其他条件;

(5)应收取的费用,同时须注明该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6)应收取的利息(如果有),同时须注明该项是否可以放弃,并应包括利率、计息期和计算方法(如一年是按360天还是365天计算);

(7)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8)发生拒付、不承兑和/或执行其他批示情况下的指示。

应当指出,上述URC522规定托收指示应包括的内容仅具有指南性质,一笔具体的托收业务的托收指示,不一定仅局限于上述内容。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