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以及国外使用的产品回购合同,均没有统一的固定格式,其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交易双方意愿协商制定。双方可以经过磋商,先订立一个基本协议,确定各自在提供设备、信贷和回购方面的义务,然后根据该协议的有关规定,分别签订供应设备和回购产品或劳务的具体合同。但是,从我国补偿贸易实际业务看,更常见的则是在一个合同中把上述内容全部包括进去,一作出具体规定。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技术及技术协助方面的规定
这部分的内容,要根据设备的种类及性质而定。一般应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性能和参数,同时应明确设备的安装责任、对方应负责的技术协助(包括人员培训)的内容,以及质量保证及其期限等。如果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还应明确规定设备供应方的有关保证。这样做,可使双方的责任义务更加明确,减少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2.有关信贷的条件
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贷款金额、计价和结算货币、利率、偿还期限、偿还办法以及银行担保等。
3.有关回购义务的规定
前已述及,设备供应方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义务是构成补偿贸易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在订立补偿贸易合同时,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地一一作出规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回购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在商定这些内容时,一定要做到明确、具体。如果双方约定用直接产品偿付,则在合同中就应将产品的品质订明,作为以后履约的依据。如果双方约定用其他产品偿付,则应将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以及质量标准等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具体地作出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交易双方有时无法事先明确规定具体的回购产品的种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便于合同的达成,双方应就回购产品的选定订立一些规则。比如,先拟定一个回购产品的清单,以供交易双方选择。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给交易双方留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从而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
由于补偿贸易的期限一般都较长,比较容易出现要求更换货物类型的情况。因此,如果双方预见到这种更换的可能性,在订立合同时,也可确立一套更改程序,根据交易的期限和性质,由双方定期审查货物条款,或在双方特别磋商的基础上更改货单。这样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很有益的。
(2)回购的额度。在补偿交易中,设备供应方对于设备进口方回购承诺比例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为设备进口方提供多大偿还能力。在这方面,双方往往存在着分歧。作为设备供应方来说,一般希望回购义务的比例越小越好;而作为设备进口方,则一般说来希望进行全额补偿,即愿意用向对方提供其所承诺回购产品或劳务的货款抵付全部设备的价款及利息。具体的抵付额度通常取决于进口方对技术设备的需要程度、返销产品的供应能力、设备供应方推销设备的迫切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双方谈判地位的各种要素。
在实际业务中,确定回购的额度或者说是确定回购产品数量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指明具体的数量;另一种是规定出回购产品的总金额,从而可以计算出回购产品的实际数量。由于补偿贸易的交货期一般较长,于是按照金额确定数量的方法就存在一个货价变动的问题。货物单位价格上升即意味着回购产品的数量减少;而单位价格下跌,则意味着回购数量的增加。有时,这种变动幅度甚至相当大。所以,使用这种方法确定回购数量时,需充分考虑货价因素并就此作出相应规定,以便于今后交易的顺利进行。
此外,双方还应结合还款的期限,在合同中就每期回购的具体时间、数量以及不履行回购义务的补救办法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3)回购产品的作价。对于期限较短(例如1~2年)、金额较小而且产品价格相对稳定的补偿贸易,有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回购产品的价格。但是,补偿贸易的特点往往是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在合同中最好不固定价格,但是,必须规定作价的原则、作价时间、定价标准、方法及程序等,以利于合同的执行。
(4)对回购产品销售地区的限制。回购的产品,除有时自用外,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于转售。对于承诺回购义务的一方来说, 总是希望尽量减少对回购货物转售的限制。如果要禁止他在最有吸引力的市场转售货物,在谈判时,他往往会要求对方降低回购产品的价格。对于回购产品的供货方来说,则通常是希望能对产品销售的地区加以限制。其出发点主要有二:首先是对货物的转售不能冲击其正常贸易下已有的市场和渠道;其次是不应在其已有代理销售关系的地区进行转售。此外,他也不希望在售后服务不健全的市场进行销售,以保证其产品顺畅销售。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如果回购产品的供方在合同中未对其产品的转售加以限制,则可推定对方可任意转售其回购的产品。因此,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对回购产品具体销售地区的限制,交易双方一定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而影响合同履行。
此外,如果设备涉及工业产权,也应对其产品的销售地区加以一定的限制,以免出现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