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些正式的提单外,为便于贸易操作,现在还出现了一些外观类似,也能作为提货依据,但不具备物权证明的提单变形。比如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TBL(FORWARDERS THROGH BILLS OF LADING)等,严格说来,这些单据日常只属于“承运人收据”,即货代证明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收了货物。操作上与货代提单无异,但却有实质上的不同。
出现这种单据的原因,主要是买家于出口地采购数量大,或者有代理商代理采购,或者有分公司直接下单采购的时候,货物集中运送,除可以节省运送时间外,又能够节省运费,因此代理商或者分公司往往指示出口商(或者供应商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而后由承运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卸货港或目的地时,再由承运人负责领柜或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如此将可以节省不少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方式下,跟船公司签定运送契约的是承运人而不是发货人(SHIPPER),因此发货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得到的单据是承运人收据而不是海运提单。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L - MART、K - MARK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因此可见FCR/FTBL的几个特点:
1.FCR/FTBL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FTBL如同码头收据(Cargo Receipt)一样,没有严格的开具资格限制。
4.进口需要CR/T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这样看来,FCR/FTBL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因为采用这种方式的进口商多为著名的国际超市买家,信誉良好,所以出口厂商和银行也普遍接受这一条款。此外,由于买家所选择的承运人都是颇具实力且关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此外,在FCR/FTBL条件下,对厂家来说,往往做FOB比做CNF价格要划算些,毕竟船公司给大买家的运费,要比给普通厂商的低得多(欧基港几乎低1/3,且不受季节波动影响),这对厂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还是由出口厂商承担风险的。因为超市买家的订单,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长的特点,一张订单很可能会分许多次出货,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见。在这个过程中,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很多时候还不是明显的谁对谁错的问题,而是意见分歧),买家就会掌握主动权,利用FCR/FTBL的特点,先行提货,不影响自己的销售,同时找个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暂时不赎单不给钱,给出口厂商带来资金周转压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厂商与买家撕破脸打官司,但这种情况显然不太可能,劳神费力花钱不说,还有剩下的货物交还是不交?特别是某些产品季节性强,资金占用多,专为某个买家生产的货物,转卖他人往往损失颇大。各项因素考虑下来,出口厂家多半会选择吃点亏,息事宁人。
因此,对于FCR/FTBL要相当谨慎。特别对于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单,如原料紧张、价格波动大、订单下得太晚等等的,宁愿承担运费波动风险,也要坚持做CNF/C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