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银行可以新设网络银行业务,也可以在原有的商业银行内部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对于后一种情况,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规定了“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而对于如何操作,法律尚未给出明确规定。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仅仅是从设立、法律责任等方面给出规定,且大多是行政规定,至于由网络银行特殊性引起的操作层面的风险监管,则缺乏相应的规则。

网络银行是一类技术支撑的特殊银行,确立健全而有效的监管制度十分重要。目前,网络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速度快,监管当局对技术和信息的掌握程度有待提高,同时被监管的网络银行总是能凭借网络的虚拟性、广泛性与多样性找到“监管真空”,从而规避应有的监管。

(2)在传统的金融监管中,现场检查是规制与防范金融风险中的紧要一环,然而由于网络银行的虚拟性,对金融交易的合规性检查难度加大。可见,网络银行监管法律规则需要完善。

2)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规则不明

在网络银行的交易过程中,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要签订一份《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在此过程中,发出服务协议的公告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客户提出申请的行为是要约,银行同意和接受申请的行为属于承诺。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和传统合同关系的不同点在于,这种合同关系是通过无纸化协议和虚拟的网络空间建立的。此时,若客户由于网络交易而受到损失,网络银行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客户的损失如何赔偿等规则不明,因此,网络银行的法律责任规则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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