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表演北京条约》(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简称《北京条约》,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的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承办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关于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赋予了电影等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在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体系,推动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条约也有利于完善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高中国表演者的权利保护水平,推动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在中国诞生的第一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大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和北京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伯尔尼联盟”等知识产权体系齐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结束了表演者权利得不到完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
我国于 2012年6月26日签署了该条约,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诞生,标志着谈判了近20年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的国际新条约终于修成正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