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的宗旨是:在专利领域中建立一项合作制度,以帮助全世界的发明人、工业企业和专利局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各国分别按本国法律程序审批专利所产生的大量重复劳动。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任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居民都可向其所属国家的专利局用其本国语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必须遵照《专利合作条约》详细规定的格式要求,指定他希望该申请能生效的缔约方名称(指定国)。提出国际申请同申请人向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分别提出申请具有同等效力。
受理国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后要对其进行形式审,合格后即转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同时要将申请转送给专利合作条约联盟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对申请人、各国专利局和公众都有很大的好处。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大大减轻或免除了各国专利局的工作。由于每一个国际申请都和国际检索报告一道公布,就使有利害关系的公众能对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及时作出自己的判断。
我国于 1993年10月1日加入该条约,1994年1月1日条约对我国生效。2018年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合作条约》申请达53345件,仅次于美国的56 142件,位列世界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