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为违规行为):
1.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2.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3.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地点通知海关的;
4.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5.不按照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6.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7.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8.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9.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10.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
11.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12.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
13.违反《海关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此外,《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简称违规行为。
由此可见,与走私概念相比,违规行为的概念很“笼统”,类似于“违法”这种泛化的概念。笔者以为,海关所称的违规行为其实是一定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总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违规行为的定义,可以说成“违反海关规定的非走私行为”,其范围究竞有多大,不是由其内涵来确定其外延,而是由“海关规定”和“走私行为”这两个范围来确定“违规行为”的外延范围。所以,对于读者来说,从范围角度来理解违规行为更为简单:凡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