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16〕18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也简称“4·8新政”,规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 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适用该项税收政策的货物需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管理,且能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2018年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 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征税对象

(一)税种

“4.8新政”前,在税收征管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个人物品征税,即行邮税,故存在 50元免税额度。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其实质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融合的产物。行邮税是关税政策中的简易征收办法。行邮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人境的非贸易性质的个人物品等。为了鼓励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跨境电商进行试点。政策规定适用行邮税的情形为,商品入境时已有订单信息且收货人为个人。该阶段,行邮税的适用情况包括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邮件快件渠道等。

“4·8新政”后,在税收征管方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电商税,在限值以内的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二)征税对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是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是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商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征收行邮税或一般贸易全额征税。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