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所处的企业是一家无加工贸易业务的普通厂家(或贸易公司),但是客户或是供应商却在从事加工贸易,并且交易的货物就是加工贸易合同中的料件或成品,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法。其一是你的企业也签订加工贸易合同,这样一来便能与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厂。但由于签订加工贸易合同涉及整个公司的管理,所以另一种更实际的方法是直接与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交易,以下根据从事加工贸易的主体的不同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客户从事加工贸易的处理
如果你需要把货物卖给一家加工贸易企业,你既可以直接内销把货物卖给客户,也可以通过“进出口一日游”的形式把货物卖出。你直接把货物内销给客户1,交易需征增值税,增值税率可能是13%或17%并且无退税,客户拿到你的增值税发票后可能可以用于抵扣(来料不可抵扣,进料可抵扣)。另一种情况,你把货物按一般贸易出口拿到出口退税,然后客户再通过加工贸易合同免税进口货物2,其实就是利用“进出口一日游”的手法。
读到这里,如果对上述内容都理解了,那么可能会认为②的方法肯定比1的方法好。不过事实上,如果客户从事的是进料加工并且成品出口(转厂无退税),那么①环节被征的增值税会退还给客户,而②的一般贸易出口中,如果货物的退税率较低,那么还是有相当部分的增值税需要缴纳,而且“进出口一日游”需要相当金额的运输与报关费用。因此,具体案例需要具体的专业分析。
如果难以进行具体金额的计算,笔者的建议如下:
(1)不论客户的加工贸易类型如何,只要订单的金额很小,例如只有一两万元甚至数千元人民币,那么用①的方法省心。需要不停地供货,难以每票都报关的订单,也用1的方法。
(2)如果客户从事的是来料加工,用②的方法。
(3)如果客户从事的是进料加工,但客户的制成品用于转厂,那么还是用②的方法。
(4)如果客户从事的是进料加工,且制成品直接出口,那么需要根据双方产品的征退税率、运输批次、“一日游”费用等数据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你报给客户的报价中,如果利润相同且运费由客户承担,那么②的报价应该比①要低,因为你拿到了出口退税。这与外贸报价中,国内销售交货价一般比FOB交货价要高是一个道理。
二、供应商从事加工贸易的处理
如果你所处的普通厂家需要从加工贸易企业采购,那么类似的也有两种选择,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或成品经批准后转内销①,无论是料件还是制成品转内销都需要外经贸局与海关批准,或是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后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②。
这种情况下的选择较为简单,基本上都是①直接转内销的方式较为划算。唯一例外的情况可能就是因为额度等问题,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无法转内销,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②的出口复进口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