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常因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

1.向卖方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船公司索赔。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给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进口索赔对象有哪些

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及副本。此外,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则随附保险单一份; 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关于索赔金额。索赔金额中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范围内。具体包含项目视情况而定。

(3)关于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职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一般由货运代理或外贸运输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则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贸运输公司、订货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分、赔偿责任明确,并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以挽回货物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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