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都是自营制、收购制和代理制三者并存的。新《外贸法》于200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一是使外贸代理制所有潜在的委托方都具备了选择权,外贸企业的相对垄断地位丧失。二是对实行外贸代理制有了新的明确规定,提供了进一步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基本法律依据。
外贸企业由于在外销渠道、信息、经验、信誉、人才等方面拥有优势,具有开拓市场的能力和积极性。就生产企业而言,随着其合作方式的选择空间扩大和经营资金等条件的改善,更愿意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实现优势互补。
一、代理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销售是外贸企业的中介服务业务,而不是主体购销行为。它是指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办对外销售及交单结汇或同时代办出运、制单等工作。
受托的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原则是不垫付商品资金,不负担基本费用,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佣金、理赔责任等均由委托单位承担。出口退税全部归属委托单位,经营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
受托的出口企业,按照出口发票的金额及规定的手续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作为办理代理出口业务的管理费用开支和收益。
实例
外销发票金额USD10000,代理费为1%,汇率为1USD=8.0923元人民币,计算利润。
解:利润=外销发票x百分比x汇率
=10000x1% x8. 0923=809. 23 (元人民币)
二、代理买断制出口
代理买断制有两种主要形式: (1)两方参与; (2)三方参与。
(一)两方参与
两方参与的代理买断制的双方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一般是一个生产性企业,受托方般是专业外贸公司。
委托方自己拥有外方客户渠道,为了利用专业外贸公司在业务、资金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将已经谈妥外销价格口头成交的一笔出口业务,委托专业外贸公司代办从签约、租船订舱直至通关、结汇、收汇核销、出口退税等一系列业务并给予受托方相应报酬。
但是在形式上沿袭收购制的方式,由双方另行谈判一个折扣率(买断价)签订商品的购销合同,专业外贸公司赚取外销价和买断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代理费。
在目前实践中,体现买断价的折扣率采用了买断汇率的形式。因为企业的收入有内、外两笔。“外” 是指收自外商的“ 外汇货价x结算汇率”(银行结汇的买入价)。“内”是指收自财政的退税收入。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就可把“外汇货价x汇率+增值税退税”合成一个综合汇率。
例如,就出口每一美元为基准来说,设为7.97(某日银行结汇的买入价),又设退税为1.08, 则每一美元外销的人民币总收入为9.05,这就是综合汇率。假定谈判后买断汇率为8.8元,这就隐含佣金率为2. 76%,即(9.05-8.8)÷9.05。与以往的定率代理费(例如1.5%)相比,不同点是现在是逐笔议定的弹性代理费;以往的计算是外汇收入,现在则包括了退税收入。
(二)三方参与
三方参与的三方是:
(1)委托方,一般是一个非生产性企业(包括贸易性企业);
(2)货源(生产)企业,一般为委托方所联系的供货企业;
(3) 受托方,一般是专业外贸公司。
委托方自己拥有外方客户渠道,由其选定货源生产企业后,为了利用专业外贸公司的优势而委托受托方代办从签约起的出口业务。现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再由受托方与供货单位签订商品购销合同。
在购销合同签订前先要由委托方与供货企业谈定“开票汇率”(“开票汇率”要低于买断汇率,其差额就形成委托方佣金),按“外销发票价x开票汇率"收购。此时生产企业也要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受托方。
这里形式上是“买断”,但最终盈亏仍由生产企业承担,这说明其实质是代理制。其后两环节都只是收取佣金而不负担出口买卖的盈亏,即由委托方代理谈判外销价并口头成交,由受托方代理从签约开始的全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