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2)货物本身的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3)货物运输的说明。装运期限、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4)单据的要求。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做出不同规定。
(6) 有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出口商做到信用证与合同、信用证与单据、单据与单据、单据与货物相一致,才能安全及时收汇。
信用证的使用程序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有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等。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口人,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Opener)。 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信用证一经开出, 开证行负有承担付款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出口人。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受益人的银行。通知银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议付银行又称押汇银行、购票银行或贴现银行。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偿付银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投权,对代付银行或议付银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信用证的偿付银行又称信用证的清算银行 (Clearing Bank)。
保兑银行(Conforming Bank)是指开证银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银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
承兑银行 (Accepting Bank)是指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单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承兑银行可以是开证银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并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和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内容开证,并通知通知行。
(4)通知行格信用证交与受益人(卖方)。(信用证通知样式见相关链接)
(5)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审核无误,即按信用证要求发货,开出汇票并附各种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给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付款行将货款偿付给议付行。
(8)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