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的显著特点是:包含的环节多,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在生产收购、运输资金移动的任何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给买卖双方执行合同带来影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大多数的买卖双方都愿信守合同平安交易,以便日后的业务往来。但是,事实上,经常会发生品质不符、数量短缺不按期交货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损害,以致其中一方遭受损失。这就必然会引起一方向另一方索取赔偿的行为。
索赔案件发生的原因
在实践中索赔案件的发生,大多是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
1.卖方违约
卖方常见的违约行为有:
(1)不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装货;
(2)装船数量不符合规定;
(3)交货品质不符;
(4)包装不符或包装不良(即包装与合同不符或包装不适合海洋运输);
(5)其他如发货时错发错运在 CFR或 CIF合同下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倒签提单等。
2.买方违约
买方常见的违约行为有:
(1)在FOB 合同下不按期派船或不派船;
(2)在信用证下,不开证或不按期开证,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开证而又拒不改证;
(3)不按期赎单或不赎单收货(托收);
(4)托收条件下未办妥许可证或有关进口手续,致使货物不能进入进口国。
索赔与理赔
索赔,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对方携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因此,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进口商品到货后,进口商如发现商品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委请商检部门对进口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出具商检证书,在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归属的基础上,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