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票根据(Drawn Under )。

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开证行是提供银行信用的一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会最终伴随所要求的单据成为凭以向买方(付款人)收款的书面证据。本栏目要求根据信用证写出开证行全称。

(2)信用证号码(L / CNo .)及开证日期(Date )。

填写信用证号码时,可参见 SWIFT 信用证中的"20",填写开证日期时,可参见 SWIFT 信用证中的"31C"。常见的错误是把出具汇票的日期填写在这一栏中,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业与银行间的利息费用。应多加注意。年息(payable with interest @% per annum )一栏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的利息费用。

(3)汇票小写金额(Exchange for )。

汇票小写金额先填写币制的3个英文字母 USD ,再填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如USD1440.80。汇票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4)汇票大写金额(The sum of )。

大写金额由小写金额翻译而成,要求顶格,不留任何空隙,以防有人故意在汇票金额上"做手脚"。大写金额也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货币名称,二是货币金额。大写金额位于 The sum of 之后,习惯上句首加 SAY ,意指"计":句尾加 ONLY ,意指"整",小数点用 POINT 或 SENTS 表示。例如,USD1440.80大写为" SAY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FOUR HUNDRED AND FOURTY POINT EIGHT ONLY "。通常,汇票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按发票价值的95%或以"贷记通知单"(Credit Note )中的方法扣除佣金时,应将从发票中扣除上述金额后的余额作为汇票的金额。汇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除非在信用证中另有规定。

(5)号码(No .)。

在这一栏正确的填写内容是制作本交易单据中发票的号码。本来的用意是核对发票与汇票中相同和相关的内容,如金额、信用证号码等。一旦在一套单据中这一栏内容出现错误或需要修改时,只要查出与发票号码相同的汇票,就能确定它们是同一笔交易的单据,从而给核对和纠正错误带来便利。在实务工作中,制单人员往往将这一栏称作汇票号码,因此,汇票号码一般与发票号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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