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双方经过前期的互相初探后,往往需要对获得的信息、双方的分歧与差异等做出必要的分析、总结和审核,为后面的提案和后续的谈判提供准备。审查就是对对方的谈判诚意、谈判意图、谈判方式、双方的差距等进行真实、可靠的审核与查验。
审查的结果有3种可能:一是继续谈判,如果认为双方有进一步谈判的可能或者必要,继续谈判比较适合,则继续谈判;二是中断谈判,如果认为双方的分歧比较大,或需要暂时中断谈判来调整谈判的思路与方案,那么便可休会或中断谈判,中断的时间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三是终止谈判,如果认为双方的分歧太大,无调和的可能,或一方缺乏谈判的诚意,另一方认为没有必要谈判,则谈判可能终止。
审查是为了使谈判更好地进行和获得更好的谈判结果。并非需要双方非常或绝对一致才可继续谈判。同时,审查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是审查一次就不需要再审查了。毕竟谈判的重头戏还没开始,双方尚未经过真正的较量,谈判真正的或主要的分歧还未出现,因此,过早地下定论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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