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企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报关等相关手续已完成,因某些情况已转到国内市场。对此,企业应如何应对这种情况?


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出具有关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税务手续。出口退(免)税措施大致可分为出口免抵退税和出口免退税两种。看你适合哪一种方法去做吧。

1、适用出口免税退税办法的企业。


因为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在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了,因此,在认定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对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抵扣。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在发生退运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冲减原填报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后的税率为内销收入。如为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入,并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六)项的规定,在发生内销或视为内销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抵扣凭证申请抵扣。在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注意凭证资料的要求及申报表格的填写要求,并注意,属于出口货物征退税之差的部分已经转入成本的,应将相应金额从成本中转回,计入进项税额。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连连国际赞同其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