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术语中,由于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保险,相当于实际控制货物流向,容易给卖方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1、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从字面意义上说,就是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按照海运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承运人收到托运人收到货物后就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以凭提单提取货物。实际上,选择用FOB术语进行交易的买方,往往要求卖方与其指定的海外货运公司的代理人订立运输合同,并以买方作为托运人。国外货运代理公司向卖方签发的并非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而是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货运代理提单。这种提单可以用来结汇,但是没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事实上,由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被扣在货运代理公司手中,这就等于买方委托的货运代理人实际控制了合同目标物。在买方有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买方指示货代理人提供全套正本提单,直接从实际承运人那里取货,免得被动赎回。
2.货运代理人收费过高,卖方负担增加。
FOB条款规定,卖方承担杂费、报关费和检验检疫费用。但正是货运代理人为了吸引外国客户指定其代理人,在利润方面转移部分以降低运费,因此一旦成为买方指定的代理人,他们便将这部分损失转嫁给卖方,并向卖方层层加码,使出口成本无法控制,甚至危及结汇安全。例如:上海港一只20英尺的箱子,包干费用约750-900元,但许多货代的价格是1800-2000元。一只40英尺长的箱子在南京港接受海关检查,海关不需要收费,它的调装费大约是200元,而货运公司则要加倍收费。
3.影响卖方的外汇注销和出口退税。
货物代理由买方指定,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常常忽略卖方的利益。出口商报关后的报关时间较晚,需要修改的难度更大,严重影响卖方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卖方造成损失。
所以,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也要考虑支付方式,尽量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而不应采用货到付款、托收等商业信用形式。此外,出口企业要树立保险意识,尽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在外贸活动中选择适合自己的贸易术语,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和避免商业风险,使外贸顺利发展,扩大出口,创造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