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基差的合同属于非固定价格合同,它是将合同价格的确定时间与出口合同的订立时间分割开。合同的价格是以基差的形式同交易所的期货价格挂起钩来。无论期货市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双方的价格均按期货价格加上或减去固定基差来计算。根据不同情况,期货价格可以由出口商在装运期前选定,也可以由进口商选择。如果是由进口商选择,那么对进口商而言,就有较灵活的定价余地。例如,进出口商达成一项合同,交易双方就基差达成协议。合同价格暂定为“$0. 15 over May CBOT",即基差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价格计算为+0.15美元(出口价格比芝加哥商品交易所5月份的期货价格高0.15美元)。在确定基差时,双方会考虑运输成本、产品品质差异以及时间差价等因素。
签订上述合同,对出口商而言,意味着合同价格的最终确定要由进口商选择。因此,为了避免期货交易所5月份期货价格下跌给他带来损失的风险,在签订固定基差合同后,出口商采购货源,并且同时在交易所出售期货合同对现货进行保值。由于进口商可以选择交货前任何一天的5月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价格来决定进出口合同价格(当然,这种自由定价权也会给他带来风险),那么,期货价格一旦被进口商接受了,进口商会马上通知出口商购买合同平仓,或者以出口商的账户购买期货合同。这样,合同价格就为进口商选择的期货价格再加固定的基差。这里进口商取得了定价的自由,而出口商也无任何损失,因为这种做法与固定价格的合同无多大区别,实际出口的价格已被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给固定住了。一旦出口价格下跌,出口商在期货交易所会不断地取得现金收人,足以弥补现货交易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