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UCP600》中明确指出: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地区)银行。如开证行自身是付款行,开证行应履行即期付款的承诺;如由通知行或第三国(地区) 银行任付款行,开证行应保证该款的即期照付。付款行一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追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地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地区)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千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对成交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资本货物的交易,常要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起来使用。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条款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要使用汇票的远期信用证,汇票的付款人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

按照《UCP600》的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因规定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被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这种信用证的汇票,由于承兑人是银行,较易到贴现市场去转让,所以对受益人就比较有利。承兑信用证一般适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

(4)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

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①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做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②限制议付信用证 (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放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在限制议付信用证中,通常有下列限制议付文字:本证限xx银行议付 (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are restricted to xx Bank.)。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议付”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而“付款”则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代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付款或支付其出具的汇票的行为。“议付”与“付款”的主要区别之一,还在于议付行如因开证行无力偿付等原因而未能收回款项时,可向受益人追索,而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受款人及其前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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