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上午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28日下午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上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此次要求审议的草案包括总则、规制政策和名单、规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8条。草案除了将两用物品、军品、核列入管制物品项目外,还将“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货物、技术、服务等项目”列入管制物品项目,确保应进行管理,实现管制物品项目的全权复盖。
在适用主体方面,草案涵盖了与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种主体,包括中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确保出口管制“见物又见人”。在管制部分,草案既适用于出口,也适用于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各个相关环节,确保不留空白和死角视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草案在严格限制出口的同时,对企业尽量方便。例如,草案规定出口经营者依法进行记录管理,内部合规审查制度良好,没有重大非法出口经营者记录,会给予相应的许可便利措施等。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为了履行防止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目的,采取禁止或限制核、生物、武器等特定物出口的措施,是国际通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