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性质,各个国家(地区)都还没有完善监管体系,电子商务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健全,各个国家(地区)之间的现有监管制度差异很大,非常复杂,难以协调统一。例如,欧洲和美国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更为细腻,甚至涉及我国法律中不曾出现的交易主体,如中间服务商、电信商和广告商等,这反映出发达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相较于后起的发展中国家更为深入和全面,大量的专业服务商涌现催生了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的需求。

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虽然规模可观,但是从时间上来看仍是刚刚起步,形式尚显幼稚,交易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刚刚显露出趋势,但远未成熟。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许多交易主体身兼数职,比如交易平台有时专营中间业务,有时则兼营自营业务,这样就在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上产生了模糊,因此立法时针对特定群体分类立法就存在困难,当跨境电子商务出现纠纷时,难以判断各方的权责。

另外,很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中小卖家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条款并没有完全吃透,对国外的法律法规更不了解,所以经常会在这方面吃亏。比如 Wish 和eBay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很多时候都以买家的利益为主,在碰到纠纷的时候往往会为买家站台,而让中国卖家遭受损失,近几年发生的 eBay和 Wish 的大规模纠纷事件就直接反映了中国卖家在发生纠纷时的弱势。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或交易纠纷的时候,卖家资金往往会很快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冻结,然而由于这些平台在中国没有合适的法律主体,中国卖家要向平台申诉还要赴海外聘请当地律师。从众多中国中小卖家的角度出发,他们既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来承担相应的上诉流程,从而造成较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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